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严XX,男,汉族,住四川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社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酒泉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 曹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玉门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XX。
法定代表人: 张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汤XX,男,汉族,住四川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
原告严XX与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XX赔偿原告晏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于2025年10月29日前支付10,000元(已履行),剩余40,000元于2026年5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酒泉XX公司、被告玉门XX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严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