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脱敏简要版)
原告: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X。
简要案情:2019年2月,二被告向某小贷公司借款30万元,二原告及案外人张X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被告未还款,经法院调解确认被告还款义务及原告的连带保证责任。执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代偿共计237585.44元,遂诉请追偿。
被告辩称:款项实际由案外人公司使用,原告系该公司管理人员,担保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被告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合理,按一年期LPR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237585.4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8234.85元;
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