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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保证人追偿,成功获判代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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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律师 在线
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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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原告律师王丽娟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梳理保证人代偿事实与执行依据。面对被告以“借款实际归他人使用”为由的抗辩,紧扣《民法典》第700条,明确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代偿后依法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还成功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脱敏简要版)

原告: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X。

简要案情:2019年2月,二被告向某小贷公司借款30万元,二原告及案外人张X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被告未还款,经法院调解确认被告还款义务及原告的连带保证责任。执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代偿共计237585.44元,遂诉请追偿。

被告辩称:款项实际由案外人公司使用,原告系该公司管理人员,担保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被告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合理,按一年期LPR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237585.4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8234.85元;
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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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包含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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