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脱敏简要版)
原告:常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
审理经过:原告常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分割婚后房屋共同还贷部分;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房产属婚前财产,婚后还贷系被告父母支付;
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女自2023年9月起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分割婚后还贷部分;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常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享有探望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