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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追索全部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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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告仅认可部分租赁费的抗辩,律师通过组织第三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出庭作证,还提交了经第三人签字确认的两份结算单,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112402元租赁费及逾期利息诉求,成功打破被告“未经授权不认可”的抗辩,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债权利益。

案件详情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建筑安XX。
第三人:王X、徐X。

审理经过:原告罗X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第三人王X、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被告委托代理人、两名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案外人的诉讼,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吊车租赁费1124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对部分租赁费不予认可。

第三人陈述:两人均系被告在某某镇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原告主张的全部租赁费无误。

法院认定:原告依约提供租赁服务,第三人系被告项目现场负责人,其行为代表被告公司,后果由被告承担。被告未足额支付租赁费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1240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6346.86元,并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元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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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包含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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