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委托尚丹律师,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尚丹律师 在线
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州市分公司(简称“上诉人”)

- 被上诉人:魏**、谢**、陈*(三位自然人原告)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XX公司(简称“**保险”)、
****保险有限公司偃师XX公司(简称“**保险”)、
洛阳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简称“**客运”)、班**(简称“班**”)

-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背景及审理过程

- 原审原告:魏**、谢**、陈*(父女关系)

- 原审被告:**保险、**保险、**客运、班**

- 原审判决: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做出(20**)赣 10** 民初2**号民事判决

-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

- 部分被上诉人未出庭:**保险、**洋保险、**客运、班**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请求与理由

- 上诉请求:

 - 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减少赔偿金额至6**11元,减去5**43.5元

 - 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上诉理由:

 - 被上诉人陈*因自身疾病死亡,剥夺了上诉人的重新鉴定权

 - 认为精神抚慰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基础,因陈*死亡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答辩

- 支持单方鉴定的合法性:认为鉴定结果真实、合法,一审采信正确

-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计算与实际生存时间无关,与伤残等级评定时确定的金额一致

- 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鉴定结果有效,原告有权主张相关赔偿


原告诉求

- 原告魏**、谢**、陈*:请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86.94元(后续变更为33**74.74元)


一审判决

- 赔偿义务人:各保险公司、班**、**客运

- 赔偿内容:

 - 被上诉人陈*相关赔偿总额3***83元,加伤者魏**相关赔偿

 - 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 班**承担超额赔偿7**7元

 - **客运承担侵权责任并可向班**追偿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客运分担


二审判决

-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 2024-09-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尚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尚丹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3年
尚丹律师
15001201****8297 执业认证
  • 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 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西南经协大厦D栋4702
  • 136 2975 0659
  • 1362975065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