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州市分公司(简称“上诉人”)
- 被上诉人:魏**、谢**、陈*(三位自然人原告)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XX公司(简称“**保险”)、
****保险有限公司偃师XX公司(简称“**保险”)、
洛阳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简称“**客运”)、班**(简称“班**”)
-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背景及审理过程
- 原审原告:魏**、谢**、陈*(父女关系)
- 原审被告:**保险、**保险、**客运、班**
- 原审判决: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做出(20**)赣 10** 民初2**号民事判决
-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
- 部分被上诉人未出庭:**保险、**洋保险、**客运、班**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请求与理由
- 上诉请求:
- 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减少赔偿金额至6**11元,减去5**43.5元
- 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上诉理由:
- 被上诉人陈*因自身疾病死亡,剥夺了上诉人的重新鉴定权
- 认为精神抚慰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基础,因陈*死亡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答辩
- 支持单方鉴定的合法性:认为鉴定结果真实、合法,一审采信正确
-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计算与实际生存时间无关,与伤残等级评定时确定的金额一致
- 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鉴定结果有效,原告有权主张相关赔偿
原告诉求
- 原告魏**、谢**、陈*:请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86.94元(后续变更为33**74.74元)
一审判决
- 赔偿义务人:各保险公司、班**、**客运
- 赔偿内容:
- 被上诉人陈*相关赔偿总额3***83元,加伤者魏**相关赔偿
- 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 班**承担超额赔偿7**7元
- **客运承担侵权责任并可向班**追偿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客运分担
二审判决
-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