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冯X与被告冯X乙、蒋X系被继承人冯X丙的子女及配偶。冯X丙与蒋X于196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冯X、冯X乙两名子女。冯X丙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登记在冯X丙名下,系冯X丙与蒋X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1月27日,冯X丙立下打印遗嘱,载明其去世后案涉房屋由儿子冯X继承,且为冯X个人财产,同时约定冯X负责赡养蒋X。冯X、冯X乙及亲属冯X戊、唐X作为见证人签名捺印,蒋X作为遗嘱执行人签名捺印。2016年12月7日,冯X丙因病去世。因冯X乙不配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冯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尚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冯X丙对案涉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份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如何认定;二、冯X丙所立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冯X能否依据遗嘱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冯X丙的产权份额。
被告冯X乙辩称,其在遗嘱上签字是迫于压力,并非自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蒋X辩称,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占50%份额,同意属于冯X丙的一半产权由冯X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冯X丙一人名下,但系其与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X享有50%的产权份额。关于遗嘱效力,冯X丙所立打印遗嘱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两名见证人亦不存在法定禁止情形,该遗嘱系冯X丙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冯X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中,冯X丙享有的50%产权份额由原告冯X继承。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被告冯X乙、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