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 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丹,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XX****运营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
诉讼请求
原告杨X*请求被告赔偿以下各项费用,总计7**97.2元:
1. 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
2. 营养费2**0元
3. 交通费1**0元
4. 医疗费15**8.2元
5. 后续医疗费1**00元
6. 护理费8*00元
7. 鉴定费20*0元
8. 残疾赔偿金24**9元
9. 精神抚慰金5*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时因未坐稳而受伤。
原告指出,司机启动车辆时未尽到观察义务,且未给予及时救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沙坪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了13天。
被告辩称
被告同意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但对事故的细节有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在捡起掉落的雨伞后返回座位未坐稳的情况下车启动,导致原告摔倒。
裁判摘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酌情减少了赔偿责任的20%。
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6**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由被告按照80%的比例赔偿,共计5**09.76元,
减去被告已垫付的3**0元医疗费,赔偿金额为50**9.76元。
裁决结果
1. 被告赔偿原告杨X*损失共计50**9.76元。
2. 驳回原告杨X*其他诉讼请求。
3.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大部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