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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委托尚丹律师维权,成功拿到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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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 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丹,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XX****运营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

诉讼请求

原告杨X*请求被告赔偿以下各项费用,总计7**97.2元:

1. 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

2. 营养费2**0元

3. 交通费1**0元

4. 医疗费15**8.2元

5. 后续医疗费1**00元

6. 护理费8*00元

7. 鉴定费20*0元

8. 残疾赔偿金24**9元

9. 精神抚慰金5*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时因未坐稳而受伤。
原告指出,司机启动车辆时未尽到观察义务,且未给予及时救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沙坪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了13天。


被告辩称

被告同意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但对事故的细节有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在捡起掉落的雨伞后返回座位未坐稳的情况下车启动,导致原告摔倒。


裁判摘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酌情减少了赔偿责任的20%。
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6**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由被告按照80%的比例赔偿,共计5**09.76元,
减去被告已垫付的3**0元医疗费,赔偿金额为50**9.76元。


裁决结果

1. 被告赔偿原告杨X*损失共计50**9.76元。

2. 驳回原告杨X*其他诉讼请求。

3.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大部分费用。

  • 2025-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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