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刘**
- 代理人:尚丹律师、曹**律师,均为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
- 被告:XX****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原告刘**请求被告支付:
1. 经济补偿金7**45.9元。
2. 加班工资31**31.37元。
3. 未休年休假工资2**68.96元。
事实与理由
- 原告于20**年6月9日入职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至20**年6月30日。
- 20**年5月23日被告通知原告合同到期不续签。
- 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告****公司答辩
1. 平均工资数额有误,已支付加班工资。
2. 已安排原告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于年终奖。
3. 值班津贴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
裁判要点
- 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80.08元(基于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2**51.45元,工作3.5个月)。
- 原告所要求的加班工资及值班费不予支持,因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和被告实际支付的工资中。
- 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共计2天,被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7.97元。
判决结果
1. 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80.08元。
2. 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3**7.97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