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总结如下:
原告: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丹律师。
被告:共六方,包括王X(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其父母王X*和龚**
以及周**(车辆出借人)、傅**(车辆借用人)、**涪陵XX公司(保险公司)。
案件原因:20**年7月11日,王X驾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X*承租的车辆受损。
公安机关认定王X负全责。
诉讼请求:胡X*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37元、停运损失1**6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2**45元,总计9**36元。
审理情况
- 王X及周**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 傅**提出了电话答辩。
- **涪陵XX公司提出辩称,认为事故中存在免责事由。
- 原告与被告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并由法院审查确认。
案件事实认定:
- 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王X全责。
- 胡X*的车辆已由租赁公司维修完成,维修费用确定。
- 胡X*与租赁公司之间曾因车辆损失发生过诉讼。
- 王X在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证,为未成年人。
- 渝A***T车辆当时为周**所有,借给了傅**,后借给了王X。
- 人**涪陵XX公司是渝A***T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
- 渝B****5车辆的相关损失,原告胡X*表示不追偿。
法院判决:
- 被告王X父母需承担80%赔偿责任,傅**承担20%责任。
- 胡X*实际损失为6**0元,扣除无责交强险100元,被告需赔偿6**00元。
- 王X父母赔偿5**40元,傅**赔偿1**60元。
- 驳回胡X*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 负担诉讼费及其他具体责任分配已明确。
结论:
- 维持原告合理诉讼请求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