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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委托尚丹律师诉讼,成功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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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总结如下:

原告: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丹律师。


被告:共六方,包括王X(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其父母王X*和龚**
以及周**(车辆出借人)、傅**(车辆借用人)、**涪陵XX公司(保险公司)。


案件原因:20**年7月11日,王X驾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X*承租的车辆受损。
公安机关认定王X负全责。


诉讼请求:胡X*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37元、停运损失1**6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2**45元,总计9**36元。


审理情况

- 王X及周**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 傅**提出了电话答辩。

- **涪陵XX公司提出辩称,认为事故中存在免责事由。

- 原告与被告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并由法院审查确认。


案件事实认定:

- 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王X全责。

- 胡X*的车辆已由租赁公司维修完成,维修费用确定。

- 胡X*与租赁公司之间曾因车辆损失发生过诉讼。

- 王X在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证,为未成年人。

- 渝A***T车辆当时为周**所有,借给了傅**,后借给了王X。

- 人**涪陵XX公司是渝A***T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

- 渝B****5车辆的相关损失,原告胡X*表示不追偿。


法院判决:

- 被告王X父母需承担80%赔偿责任,傅**承担20%责任。

- 胡X*实际损失为6**0元,扣除无责交强险100元,被告需赔偿6**00元。

- 王X父母赔偿5**40元,傅**赔偿1**60元。

- 驳回胡X*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 负担诉讼费及其他具体责任分配已明确。

结论:

- 维持原告合理诉讼请求部分。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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