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详细总结
2018年,原告(购房者)与被告(售房者)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出资189.177元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的案涉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实际由原告使用。2020年2月27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分次支付购房款共计20万元(当日支付10万元,后续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过户后支付)。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却始终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1年7月9日,原告发现案涉房屋已被被告登记在其本人名下,随后被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抗辩称:双方实际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协议,并非2018年;原告仅支付5万元,且案涉房屋已被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已缴纳,房屋已拆迁,无法过户。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10月27日由被告与征收部门签署协议,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拆除,目前已无法办理过户。原告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剩余款项未付。
二、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因政府征收已灭失,被告是否仍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若无法过户,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三、案件重要突破点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已实际拆除,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已客观不能。但法院突破性地确认: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出卖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并自收取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这为同类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四、李春芳律师在本案中的策略价值及作用
李春芳律师准确预判房屋已拆迁无法过户,及时将诉讼请求从“强制过户”调整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避免原告因诉请不成立被驳回。同时充分举证被告违约事实,成功争取法院全额支持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案件结果及判决法院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手续(因房屋已灭失,此判项实际无法执行,但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已明确房屋拆除情况);
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负担。
(注:判决书第4页实际判项为“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此处以最终有效判项为准。)
六、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政府征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典型纠纷。法院在确认合同履行不能的同时,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违约方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有效保护了守约方的财产权益。该裁判对处理拆迁、征收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僵局具有示范意义,警示当事人切勿因征收获利而恶意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