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XX**咖啡店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
-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振钢律师
- 案件背景:劳动争议案件
欧**与**咖啡店之间自20**年12月1日至20**年2月2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确认及相关经济赔偿。
- 一审判决:
-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咖啡支付欧**20**年2月工资3*05元。
- **咖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元。
- **咖啡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中劳动关系认定。
2. 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 诉讼费用由欧**承担。
- **咖啡上诉理由**:
- 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 工资按日结算,表明是临时性工作。
- 未进行质证的核心证据。
- 欧**未接受岗前培训,无从业资格证。
- 胡*的合伙人地位和代表权限有争议。
- 欧**的答辩:
- 提供的证据显示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 洪**和胡*对工作日常安排,具有人身从属性。
- 工资周期性和稳定性,不同于劳务关系。
- 工资支付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支持其主张。
- 一审法院认定:
- 欧**受**咖啡聘用,被经营者洪**及胡*通过工作群安排工作。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 二审法院审查:
- 检查一审事实,判决维持原判。
- 对**咖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