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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被上诉人委托熊振钢律师,对方上诉 经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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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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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XX**咖啡店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

-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振钢律师


- 案件背景:劳动争议案件
欧**与**咖啡店之间自20**年12月1日至20**年2月2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确认及相关经济赔偿。

- 一审判决:

 -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咖啡支付欧**20**年2月工资3*05元。

 - **咖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元。


- **咖啡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中劳动关系认定。

 2. 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 诉讼费用由欧**承担。

- **咖啡上诉理由**:

 - 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 工资按日结算,表明是临时性工作。

 - 未进行质证的核心证据。

 - 欧**未接受岗前培训,无从业资格证。

 - 胡*的合伙人地位和代表权限有争议。


- 欧**的答辩:

 - 提供的证据显示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 洪**和胡*对工作日常安排,具有人身从属性。

 - 工资周期性和稳定性,不同于劳务关系。

 - 工资支付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支持其主张。


- 一审法院认定:

 - 欧**受**咖啡聘用,被经营者洪**及胡*通过工作群安排工作。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 二审法院审查:

 - 检查一审事实,判决维持原判。

 - 对**咖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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