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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被上诉人委托了熊振钢律师,经二审法院审理 驳回上诉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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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振钢律师(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上诉人重庆****咨询有限公司与周*因劳动争议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要点:

1. 周*入职**企管公司(后为****公司)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公司未为周*缴纳社会保险。

3. 20**年3月20日,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4. 巴南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945.14元。


案件焦点:

- 周*是否具有人事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应对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责任。

- ****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

- ****公司支付周*二倍工资差额4**88.09元。

- ****公司支付周*经济补偿金6**0元。

- ****公司已支付的6**5.14元,抵扣后实际应支付4**12.95元。


二审审理情况:

- 二审诉讼中,****公司无异议于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提出周*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故其负有责任。

- 周*认为自己作为员工无此义务,并且所有管理决策均由王X下达,她只负责执行。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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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振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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