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原告:陈X*
- 被告:重庆**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代理人:施*律师、熊振钢律师(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案件内容:
原告陈X*与被告***建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
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0万元借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总计12**05.83元,计算方式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
原告认为款项是被告在承建广元***项目时因资金困难所借,且款项于2012年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给被告。
被告则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主张款项为原告对肖X承包的项目进行的投资款项。
提交证据:
- 原告方提交了转账凭证和与肖X的聊天记录。
- 被告方提交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先前的民事判决书、内部会计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并申请肖X作为证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与被告之间借贷协议的直接证据
且被告账户内资金往来证明肖X与原告之间存在投资关系,而非借贷。
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原告与肖X之间的经济纠纷
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权,故驳回原告陈X*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 原告陈X*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