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尹**
- 原告代理:熊振钢律师,代理单位: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 被告:郭X
诉讼请求
1. 原被告离婚;
2. 未成年女儿郭X*由被告抚养;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尹**和被告郭X均为二婚,20**年2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20**年9月生育女儿郭X*。
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小事争吵,婚姻无法维持。
自20**年起分居,原告20**年提请离婚未获准许。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郭X附条件同意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和债务,并就女儿抚养权提出意见。
法院判决:
- 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超过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 女儿郭X*由被告抚养,原告尹**支付每月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周岁,原告有探望权。
- 调解未果情况下,养猪设施分割因证据不足无法判决,双方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
- 离婚案其他请求被驳回。
-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