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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熊振钢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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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信息:
- 樊*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4月18日被抓获,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振钢律师,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 唐*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4月18日被抓获,取保候审

- 唐*

- 案件情况: 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取保候审

 - 徐**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3月11日被抓获,取保候审
- 陈**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3月19日被抓获,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 案件概述:

 - 被告人接受犯罪团伙的指使,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随后进行提现并转给犯罪团伙上家。

 - 徐**在20**年8月18日使用本人银行卡和支付宝提现转赃。

 - 樊*、唐*、唐*于20**年3月7日和3月11日利用建设银行和民生村镇银行卡接收和转赃资金。

 - 陈**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并微信转账给唐*,后者将资金转给上家。

 

- 指控与判决结果:

 -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明知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辩护人意见:指出各被告有坦白情节、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

 - 法院判决:

   - 认定被告犯罪事实成立,采纳量刑建议。

   - 对被告人樊*、唐*、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罚金3000元。

   - 对被告人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

   - 对被告人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000元。

   - 徐**、陈**上缴违法所得500元和1800元。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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