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信息:
- 樊*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4月18日被抓获,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振钢律师,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 唐*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4月18日被抓获,取保候审
- 唐*
- 案件情况: 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取保候审
- 徐**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3月11日被抓获,取保候审
- 陈**
- 案件情况: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3月19日被抓获,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 案件概述:
- 被告人接受犯罪团伙的指使,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随后进行提现并转给犯罪团伙上家。
- 徐**在20**年8月18日使用本人银行卡和支付宝提现转赃。
- 樊*、唐*、唐*于20**年3月7日和3月11日利用建设银行和民生村镇银行卡接收和转赃资金。
- 陈**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并微信转账给唐*,后者将资金转给上家。
- 指控与判决结果:
-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明知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辩护人意见:指出各被告有坦白情节、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
- 法院判决:
- 认定被告犯罪事实成立,采纳量刑建议。
- 对被告人樊*、唐*、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罚金3000元。
- 对被告人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
- 对被告人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000元。
- 徐**、陈**上缴违法所得500元和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