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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胜诉全额退加盟费 | 李春芳律师以“单方允诺+事后协议”双重锁定退款义务 |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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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单方允诺+事后协议”双重锁定退款义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情形下,通过宣传页承诺条款与转让协议退款约定相互印证,成功主张“一年期满无收益,总部应补足全额”的诉请,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原告何X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签订《“某”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支付5万元平台技术服务费后,被告授权原告负责河南省某县“某”业务的开发及运营,被告提供平台技术服务并辅助原告入驻商家。被告出具的宣传页中载明“总部承诺”:合同开始一年内如合伙人收益未达到所缴纳区域合作费用,所有差额由总部补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5万元,但被告平台运营未达预期,未履行辅助责任,2024年4月底平台已无法登录,被告业务人员失联。经协商,双方签订《某区域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区域转让成功后退回原告5万元合作款并启动退出流程,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失联,未退还任何款项,原告亦未产生任何收益。原告遂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加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依据其宣传页中的“总部承诺”向原告补足与合作费用等额的差额,即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5万元平台技术服务费。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将被告宣传页中的“总部承诺”定性为“有效的单方允诺”。李春芳律师团队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宣传页复印件,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宣传页中“收益未达所缴纳费用、差额由总部补贴”的承诺构成有效的单方允诺,对被告具有拘束力。同时,结合双方事后签订的《某区域转让协议书》中被告承诺退款的约定,形成了“被告承诺保底收益+被告承诺退款”的双重事实依据,最终实现全额退款的胜诉结果。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单方允诺+事后协议”双重锁定退款义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情形下,通过宣传页承诺条款与转让协议退款约定相互印证,成功主张“一年期满无收益,总部应补足全额”的诉请,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加盟/区域合作合同纠纷中“保底收益承诺”被认定为有效单方允诺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合同签订过程中,经营方向合作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即便未载入主合同正文,只要加盖公章、内容明确,即构成有效的单方允诺,对出具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方未产生任何收益的,有权依据保底承诺主张差额补偿。该案对同类加盟合作纠纷中“保底收益条款”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同时警示经营方在宣传推广中的承诺应审慎、规范,避免因夸大宣传承担赔偿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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