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区域独家合作协议纠纷。原告栗X与被告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区域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栗X以179200元获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食材折扣超市”智能货柜项目的区县独家合伙资格,期限两年,被告承诺为原告免费打造一个样板点位。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合作费179200元,被告寄送7台设备。自2024年6月起,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督导持续沟通选址事宜,先后考察并提供了20余个备选小区点位,但均未被被告采纳,至2024年12月原告在余杭区未能成功开设任何点位。
2024年12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告知在余杭区已私自设置至少5个智能货柜点位,其中包括原告曾考察并推荐的小区。原告于12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称“退款需求已提交上去”。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合作费179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支付律师费12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原告享有独家代理权的区域内另行设置点位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合作费用。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独家授权被违反”为核心构建根本违约证据链。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三个层面的事实:其一,原告自2024年6月起持续、积极选址但被告督导均未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运营指导义务;其二,被告在原告享有独家代理权的余杭区私自设置至少5个点位,其中包括原告考察过的小区,该行为与合同约定的“独家”模式直接违背;其三,被告在原告提出解除后明确回复“退款需求已提交”,该回复构成对解除意思表示的默示确认。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被告违约自认锁定解除权” 。通过微信记录固定被告私设点位、未履行选址指导义务、承诺退款三项事实,形成违约证据闭环。同时主动扣除补贴款以提升调解可行性,最终在被告缺席审理下实现全额退费167887.75元及律师费全额支持的全面胜诉。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区域独家合作协议》自2024年12月4日解除;
被告退还原告167887.75元(扣除被告补贴款11312.25元)及自2025年1月3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区域独家合作协议纠纷中“根本违约”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在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约定“独家代理权”的前提下,授权方在约定区域内另行自行设置点位或向第三方授权,即使未收取额外费用,仍构成对“独家”约定的根本违反;授权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运营指导、选址辅助等主要义务,亦构成违约;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后,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该案对同类加盟合作、区域代理纠纷中被授权方的权益保护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