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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 | 李春芳律师代理受害人 | 两责任方共同赔偿278784.88元 | 杭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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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张某,策略核心为“以雇主责任为主、定作人过错为辅”锁定多方责任主体。通过微信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等多维度证据,将丁某参与现场管理、提供工具的行为固定为过错事实,使法院认定丁某承担20%责任,成功为客户争取到27.8万余元赔偿的全面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丁X通过淘宝平台向温X经营的店铺购买定制广告壁纸,温X承诺包工包料。温X将安装信息告知A公司后,A公司指派张X于2023年8月15日前往丁X指定的现场进行壁纸安装。施工过程中,张X从高处坠落,造成腰2椎体、左肱骨颈、左桡骨远端、左股骨颈、骨盆等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三个十级伤残。

张X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丁X、A公司及温X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0706.49元。一审法院认定:丁X与温X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张X系为A公司提供劳务,A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50%责任;张X自身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丁X作为购买方参与现场管理并提供施工所用的梯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责任;温X将劳务交由具备资质的A公司,对张X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丁X赔偿79652.82元,A公司赔偿199132.06元。

丁X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定作人,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比例划分,具体包括:丁X与温X之间的承揽关系是否足以免除丁X的安全保障义务;张X与A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温X是否应对张X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将丁X参与现场管理并提供施工工具的行为转化为其承担过错责任的事实依据。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张X,通过以下证据锁定丁X的过错责任:其一,微信群聊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后丁X称“该怎么弄怎么弄,你该负责就负责,我该负责就负责”,构成对自身责任的承认;其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丁X在现场并提供了梯子;其三,张X明确指认坠落所使用的梯子系丁X提供。二审中,丁X主张张X自行携带的梯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坠落,但经比对梯子照片特征(方形梯柱vs圆形梯柱、梯脚是否有白布包裹),法院认定坠落所用的梯子系丁X提供的梯子,有效驳回了丁X的上诉理由。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张X,策略核心为“以雇主责任为主、定作人过错为辅”锁定多方责任主体。通过微信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等多维度证据,将丁X参与现场管理、提供工具的行为固定为过错事实,使法院认定丁X承担20%责任,成功为客户争取到27.8万余元赔偿的全面胜诉结果。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各项损失合计79652.82元;

A公司支付张X各项损失合计199132.0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丁X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定作人因参与现场管理而被认定承担过错责任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虽非提供劳务一方的直接雇主,但若实际参与了施工现场管理、提供了施工工具,则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承担相应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该案对类似装修、安装等劳务作业中定作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1970-01-01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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