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告孙X与被告兰X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合伙开店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5万元收购并经营一家养生店,其中原告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被告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二股),由被告坐店经营、负责一切事务,原告不参与经营。协议约定“无论盈亏”,被告每年支付原告5万元,半年一付,三年共计15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店铺原店长孙X支付5万元,被告支付10万元。被告经营期间,于2021年3月11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店铺设备及货品以13300元转让给案外人曾X。原告发现后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5万元、支付保底收益7.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189.58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实际注资、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且店铺实际处于亏损状态不应支付保底收益。诉讼中,被告曾申请鉴定但未缴纳费用致鉴定退回,第二次开庭时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告是否实际出资5万元,双方合伙关系是否成立;2.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让店铺的行为是否导致合伙合同终止;3. 协议约定的“无论盈亏”保底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实际控制店铺财务的被告一方。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以下事实锁定被告责任:其一,虽原告向原店长付款时间较晚,但协议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认定不能否定原告实际出资事实;其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让店铺,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其三,被告实际参与经营、掌握财务资料,法院认定其负有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举证义务,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判决返还出资款5万元。但法院同时认定“无论盈亏”保底收益条款与合伙风险共担原则不符,未支持原告的保底收益诉请。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被告擅自转让店铺+未履行清算义务”锁定出资款返还责任。通过将举证责任锚定于被告,使法院认定因被告无法证明合伙财产已消耗殆尽,应承担返还出资款的不利后果,最终为客户争取到5万元出资款全额返还。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款项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保底收益7.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保底收益条款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无论盈亏”保底收益条款,因与合伙关系中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不符,应属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出资款返还的请求权;在合伙合同终止后,实际控制合伙财产的一方负有对合伙剩余财产进行清算的举证义务,未能举证证明财产已合理分配的,应承担返还出资款的责任。该案对同类合伙纠纷中的保底条款效力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