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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仲裁胜诉 | 李春芳律师代理申请人 | 仲裁庭裁决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服务费合计75000元 |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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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芳律师代理申请人,策略核心为“区分费用性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质量保证金与综合服务费分别论证,前者主张全额返还,后者以被申请人未全面履约主张部分退还,最终仲裁庭全额支持质保金50000元并酌情退还服务费25000元,合计75000元。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某建材销售公司(甲方)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乙方)于2023年9月8日签署《年度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产品销售提供平台支持,向业主推荐或自购申请人产品,提供综合管理、产品推介及销售辅助配合等服务。协议约定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年度综合服务费100000元(首付50000元,其余部分在第一个成交单中扣除补齐,年终不作返还),另支付质量保证金50000元。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首笔综合服务费50000元及质量保证金50000元。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充分的销售支持服务,双方合作未能成功开展,亦未产生任何成交订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15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则以协议约定“综合服务费不作返还”为由拒绝退还款项。申请人遂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其已履行了部分服务义务,且协议明确约定综合服务费不返还,申请人自身经营问题亦是合作失败的原因之一,不同意退还任何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支付了质量保证金50000元及首笔综合服务费50000元(剩余50000元因未产生成交单而未支付);被申请人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部分产品推介、业主对接等服务,但整体服务未达预期效果;双方对合作失败均负有一定过错责任。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质量保证金50000元是否应予全额返还;2. 协议约定“不作返还”的综合服务费50000元是否应予退还或部分退还。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区分两种费用的不同性质并分别论证返还依据。李春芳律师代理申请人,针对“质量保证金”主张其系履约担保性质,在合作终止且无违约扣款事由时应予全额返还,仲裁庭予以采纳;针对“综合服务费”,虽协议约定“不作返还”,但律师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论证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提供全面服务,不应全额占有服务费,仲裁庭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情裁定退还25000元。同时,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大部分仲裁费(4702元/6375元),进一步体现了对申请人主张的部分支持。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李春芳律师代理申请人,策略核心为“区分费用性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质量保证金与综合服务费分别论证,前者主张全额返还,后者以被申请人未全面履约主张部分退还,最终仲裁庭全额支持质保金50000元并酌情退还服务费25000元,合计75000元。

五、 裁决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质量保证金50000元及综合管理费25000元,合计75000元;

仲裁费63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702元,申请人承担1673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直支付给申请人);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利息部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费用返还问题”的典型仲裁案例。裁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合同约定的“费用不作返还”条款并非绝对,应结合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质量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在合同终止且无违约扣款事由时应予返还;综合服务费虽约定不返还,但服务方未按约定提供全面服务的,守约方有权主张部分返还。该案对同类服务合同纠纷中费用返还的认定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也提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不同费用的性质及返还条件。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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