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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林恒律师为代理申请人追回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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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林恒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制定仲裁策略,成功推动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并实现部分退款及律师费支持,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为委托人争取到实质利益,林恒律师从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出发,有效论证虚假宣传对缔约基础的损害,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仲裁案件中对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程序节奏的综合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林恒律师代理


案情背景介绍:

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被申请人(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品牌合作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授权使用“某品牌”商标及经营资源,申请人支付合同款36000元,并另行投入装修、设备等费用230000元开设门店。签约前,被申请人招商人员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宣传“***品牌强国”“***周年国礼”“****冠军代言”“商务部***认证”等内容。门店于2025年6月15日开业后,申请人经核查发现上述宣传无法核实,遂于2025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委托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恒律师


律师代理要点:
主张虚假宣传构成根本违约:林恒律师围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全面梳理被申请人招商人员在签约前的微信宣传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足以影响申请人的缔约意愿,主张申请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全方位举证损失构成:通过提交装修报价清单、设备采购付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除合同款36000元外,另行投入开店费用230000元,形成完整的损失主张链条。
积极应对被申请人抗辩: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宣传为要约邀请”“已实际开店经营即合同目的实现”等抗辩,林恒律师从特许经营合同本质出发,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系被特许人缔约的基础,实际开店不等于合同目的实现。

裁决结果

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作出裁决书:
确认《品牌合作合同》于2025年8月15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解除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款250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800元
仲裁费8580元,由申请人承担5000元,被申请人承担3580元(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适用法律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范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一般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准。






  • 2026-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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