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施工企业签订玻璃加工承揽合同,我方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双方对账确认总欠付货款。第三方地产企业、施工企业、我方当事人三方签署委托付款协议,约定地产企业代为支付部分货款。
后续施工企业长期拖欠款项,我方当事人起诉要求施工企业全额清偿欠款,地产企业对代付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全部核心诉求。
施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主张三方委托付款协议属于债务转移,相应部分货款清偿义务已完全转移至地产企业,自身无需再承担该部分款项支付责任,并提交对账单据、通话录音、发票凭证等多份证据试图佐证债务转移成立,仅同意承担剩余少量货款。
辛小平律师作为我方当事人二审代理人,围绕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法律区分标准开展完整代理工作,梳理合同、对账文件、三方协议、庭审证据等全部材料,针对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逐一拆解反驳,厘清委托付款协议真实法律性质,论证债权人从未同意免责式债务转移。
二、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辛小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三方协议仅构成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判令施工企业全额支付全部欠付承揽货款,并按法定标准承担自对账次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 地产企业在协议约定代付货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方当事人全部货款债权完整得到司法保护;
4. 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三、辛小平律师核心办案价值
1. 精准辨析债务法律关系,破解本案核心争议难点
熟练掌握民法典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区分规则,清晰向二审法院阐明二者核心区别:债务转移需债权人明确同意原债务人免责,债务加入仅为第三方共同偿债。结合协议条款、对账记录、沟通录音完整论证三方仅约定地产企业代为付款,无任何我方当事人同意免除施工企业付款责任的明示或默示行为,推翻上诉人债务转移的核心主张,守住全部货款债权。
2. 证据体系分层质证,否定上诉人全部佐证材料效力
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发票、对账明细、通话录音等全套证据,分层开展质证说理,逐一指出各类证据无法达到 “债务转移” 的证明目的,证明发票仅为双方内部工程款结算凭证、单方标注内容未经我方认可、录音无我方同意免责的表述,法院全部采信我方质证观点,不予认可上诉人举证目的。
3. 准确适用合同解释规则,还原协议真实缔约本意
结合承揽主合同、三方委托付款协议全文条文进行体系化解读,明确协议约定地产企业付款仅产生三方内部等额债权抵消效果,抵消成立的前提是地产企业实际完成付款;在地产企业未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原债务人付款义务并未消灭,完整还原各方签约真实意图,法律说理获得二审合议庭认可。
4. 合理主张逾期违约损失,平衡守约方资金损失
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争议,结合市场资金占用损失、司法裁判标准提出合理主张,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按法定利率上浮标准判令对方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弥补当事人长期回款受阻产生的资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