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耿XX于2020年7月27日,与梅XX、魏XX、王XX等人在某市乘机至某市。到达后,四人在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蛇头”安排下,乘坐车辆抵达国边境附近。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四人按指示走小道徒步翻越国边境山岭,换乘货车抵达缅甸果敢老街。到达缅甸境内后,耿XX被送至311园区的诈骗窝点。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间,其先后以投资虚拟货币、男女感情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间,耿XX在香格里拉酒店诈骗窝点,以收购微信号从事诈骗活动。2022年6月,耿XX逃离该窝点。2023年11月,耿XX因缅北冲突经云南边境口岸回国,同月24日在云南临沧被某公安局接收解回。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4〕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耿X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向X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耿XX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耿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数罪,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X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法院经查实,耿XX系被公安机关接收归案,并非自动投案,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法院认定,耿XX在诈骗团伙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耿XX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