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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耿浩南律师代理某地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成功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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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南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识别原告授权期限瑕疵,提出主体资格抗辩,有效动摇原告权利基础;其次,深入调查行业背景,指出原告批量维权、索赔畸高的事实,结合被告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及涉案订单微薄利润,向法庭充分说明高额索赔的不合理性;最后,通过梳理进货渠道与图片来源证据,厘清被告在侵权链条中的实际地位与主观过错程度。最终成功将赔偿金额从40万余元大幅降至3万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其经某保险集团授权,享有“PINGAN”、“平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中国平安”企业简称等权益,上述商标及简称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某地毯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宣传页面及实物地垫上,擅自使用“中国平安”、“PINGAN”等标识,致使消费者混淆,恶意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余元。庭前,原告撤回了对某广告公司的起诉及停止侵权等诉求,仅保留赔偿请求。

被告某地毯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商标授权期限至2022年1月1日,原告起诉时已丧失主体资格;其次,公证购买的涉案地垫未拆封即送公证,购买者非普通消费者;再次,涉案地垫系从其他厂家进货,公司无生产能力,网店图片由厂家提供;最后,原告针对同行进行批量维权,涉案订单金额仅275元,索赔40万余元显失公平。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某地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原告取证及起诉时间均在某保险集团授权许可期限内,故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平安”、“中国平安”作为企业简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地毯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宣传及所售地垫上使用“中国平安”、“PINGAN”等文字,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涉案订单金额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某地毯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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