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衡水耿浩南律师代理李X职务侵占案二审获改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耿浩南律师 在线
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145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耿浩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一审诈骗罪的重判,耿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未正式离职”及“持续提供劳务”的关键事实,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提出由诈骗罪向职务侵占罪转化的辩护策略。庭审中,耿律师通过详实的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当事人的职务身份与履职行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变定性。同时,耿律师积极促成家属全额退赔,争取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终实现大幅减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原系某公司业务员,代表公司与某公司签署某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合同。2024年2月,李X为追回项目供货尾款,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提出需要25万元业务费前往南京跑办。陈X同意并安排公司员工耿X陪同前往。同年3月,李X从公司财务支取25万元现金,次日与耿X到达南京。期间,李X带耿X见了自己的战友陈X,将一个装有香烟的手提包交给陈X,制造已将回扣交付的假象,后与耿X分开。至案发,李X未将尾款要回,某公司通过诉讼追索。一审法院认为,李X采用欺瞒方式将25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退赔25万元。李X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涉案的25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李X应得的业务提成,还是其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第二,李X在获取该笔款项时是否已经离职,其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认为李X骗取款项时已离职,属于诈骗;辩护人则认为李X未离职,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款项性质,某公司有明确的提成规定,且李X系主动提出需要25万元业务费,该款项并非业务提成。关于罪名认定,证据显示李X在支取款项时并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仍领取工资并处理公司业务,其受公司指派代表公司实施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其虽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但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此外,二审期间李X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25万元损失。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耿浩南律师
耿浩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耿浩南律师
5.0分服务:1145人执业:4年
耿浩南律师
11311202****8796 执业认证
  • 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纠纷 知识产权
  • 桃城区人民西路69号富恒广场3幢6区6层
耿浩南律师,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
  • 187 3288 4995
  • 1873288499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