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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耿浩南律师代理张XX保险诈骗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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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南律师 在线
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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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耿浩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辩护策略。针对保险诈骗罪的金额认定,耿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精准捕捉到伤残赔偿金部分的定性争议,提出医药费与伤残赔偿金应区分认定的专业辩护意见。虽该意见未被法院最终采纳,但有效促使法庭对诈骗金额的计算依据及主观故意进行了全面、严格的审查。同时,耿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退赃,并指导其如实供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促成当事人获得缓刑的有利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张XX通过冯XX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团体责任险,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费责任限额5万元。合同特别条款约定,高空作业必须采用相应安全措施,否则不予理赔。同年7月4日,张XX在某市某县某村安装传送带施工时,从约三米高空意外跌落受伤。同年9月,张XX找冯XX申报理赔。冯XX得知其属于高空作业意外,不符合理赔条件后,指使张XX修改病历。张XX修改未果后,在复印店伪造病历首页,将病情由“从一个平面至另一个平面的其他跌落”改为“在一个平面被另一个物体砸伤”,并将伪造病历交给冯XX。冯XX明知病历系伪造,仍提交给保险公司,帮助张XX骗取保险金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张XX退还全部赃款。2021年3月9日,张X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同年6月23日,冯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1〕456号起诉书指控二人犯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XX的诈骗金额认定。辩护人提出,张XX诈骗金额应仅为医药费2万余元,伤残赔偿金5万元不属于保险诈骗金额。公诉机关及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单位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相关合同中含有伤残赔偿内容,且张XX在责任险理赔清单处签字、捺印,故其具有骗取伤残赔偿金的主观故意。因此,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法院不予采纳,认定诈骗总金额为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张X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视为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冯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张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冯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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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南律师,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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