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多人层级贩卖银行卡四件套团伙案件,全案总流水超1亿元,关联数百起电信诈骗。当事人作为中层下线,参与收购、流转银行卡12套,对应关联13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19万余元,涉案流水257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情节严重,存在多重从重处罚情节,同案多名上游人员实刑量刑。当事人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具备自首基础情节。
##办案经过
耿浩南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梳理全团伙层级、银行卡数量、涉案流水、诈骗关联案件数据,区分当事人在团伙内从属地位。重点核查涉案12套银行卡中无法正常使用的无效卡数量,剥离无效卡对应的涉案流水,缩减涉案认定数额;完整收集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证据,庭审着重论证当事人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核心意见,仅认定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剔除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指控;综合自首、认罪悔罪、涉案数额下调等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无需实际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