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委托代理人王XX、王禾杰律师;被告:刘XX、李XX、马XX。刘XX与原告签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以货车办理抵押,李XX出具共有人声明认可夫妻共同债务,马XX出具连带保证函。刘XX逾期停付租金,原告诉请三被告付清全部租金、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并主张车辆优先受偿;刘XX抗辩希望减免罚息、免除马XX担保责任,李XX、马XX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仅刘XX到庭。王禾杰律师提交完整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函、付款凭证、还款记录、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欠款金额、抵押担保、连带保证、律师费承担等事实,完整阐述各项债权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抵押、保证文件合法有效,承租人逾期付租构成违约;罚息足以弥补损失,叠加违约金显失公平不予支持;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适用法条
《民法典》物权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缺席审理、举证规则。
判决内容
- 刘XX、李XX支付全部欠付租金、留购价、已产生罚息,并持续计收后续罚息;
- 二人承担原告律师费 3000 元;
- 马XX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清偿后可追偿;
- 原告对涉案货车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 驳回原告违约金诉求,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