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冯XX、王禾杰律师;被告一:共同借款人;被告二、三、四:已故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已故借款人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逾期后尚欠本金 85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诉讼中发现借款人已离世,原告起诉要求共同借款人全额还款,三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律师费、公告费;三名继承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仅共同借款人出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王禾杰律师整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欠款台账、死亡及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线索、维权费用票据全套证据,同时厘清借款合同、遗产债务清偿双重法律关系,论证共同借款人全额担责、继承人限遗产偿债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共同借款人负有全额还本付息、承担维权费用义务;依据民法典继承编,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三名继承人缺席无法证实放弃继承,需承担遗产范围内还款责任。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违约责任条款、继承编遗产债务清偿条款,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
判决内容
- 共同借款人十日内偿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2400 元、公告费 200 元;
- 三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共同借款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