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银行支行,委托代理人王禾杰、何X某律师;被告:贷记卡申领人。被告向原告申XX贷记卡,获批额度 20000 元,透支后长期未足额还款。截至起诉日,尚欠本金 19969.03 元、利息 1067.21 元、违约金 2099.68 元,原告另支出律师费 900 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全部欠款,按合同标准持续计收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提交书面答辩,对本金无异议,对利息、违约金计算提出质疑,开庭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缺席。王禾杰律师当庭提交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开卡放款记录、透支流水、催收凭证、律师费票据全套证据,依据信用卡合同约定,论证利息、违约金计算合法合规,完整支撑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双方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透支后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标准未超出法定上限,律师费系实现债权合理支出,均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举证抗辩不能的法律后果。
适用法条
《民法典》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定。
判决内容
- 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 19969.03 元,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款项清偿完毕;
- 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900 元;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