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金融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禾杰、王某某律师;被告一:承租人,被告二:连带保证人,被告三:物流企业。车辆原承租人无力还款,更换现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物流企业以名下车辆办理抵押,第三方出具连带保证函。承租人多次展期后拖欠租金,原告诉请付清剩余租金、罚息、律师费、公告费,主张保证人连带清偿并对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承租人抗辩希望减免罚息、仅承担一半律师费,保证人主张展期债务无需担责,物流企业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承租人、保证人到庭,物流企业缺席。王禾杰律师完整提交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及补充展期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函、还款台账、律师费与公告费票据等全套证据,针对展期是否免除保证责任、罚息合法性等争议点举证说理,清晰论证各项债权、担保权利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融资租赁、抵押、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未支付展期利息,展期协议失效,构成违约;罚息足以弥补资金损失,重复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仅变更还款期限未加重债务,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公告费依约由承租人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物权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举证、缺席审理条款。
判决内容
- 承租人支付全部欠付租金、截至判决确定日罚息,并持续计收后续罚息;
- 承租人承担律师费 3000 元、公告费 200 元;
- 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连带清偿,代偿后可追偿;
- 原告对登记在物流企业名下的抵押车辆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 驳回原告违约金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