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金融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禾杰、王某某律师;被告一:车辆承租人,被告二、被告三:两家挂靠运输企业。承租人与原告签订牵引车、挂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两运输企业分别作为车辆登记方签订抵押、挂靠协议,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还款计划,承租人后期长期拖欠租金,辩称已归还牵引车无需承担对应租金。原告诉请付清全部租金、罚息、律师费、公告费,并主张两台车辆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一家运输企业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承租人、其中一家运输企业到庭应诉,另一运输企业缺席。王禾杰律师完整提交融资租赁合同、多份展期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挂靠协议、还款流水、催收材料、律师费及公告费票据全套证据,针对承租人返还车辆即免租的抗辩,结合合同条款举证收车不免除租金义务,完整论证租金、罚息、抵押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融资租赁、抵押、挂靠协议合法有效;承租人逾期付租构成违约,合同明确约定收回车辆期间租金仍需正常支付,承租人抗辩不成立;罚息足以弥补资金损失,同时支持违约金构成双重赔偿,不予认可;抵押车辆完成登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告费依约由承租人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物权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举证、缺席审理条款。
判决内容
- 承租人支付全部欠付租金(含留购价)、已产生罚息,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持续计收后续罚息;
- 承租人承担律师费 3000 元、公告费 200 元;
- 原告对两台挂靠企业名下抵押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驳回原告违约金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