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禾杰律师;被告:车辆承租人。双方签订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承租人支付 7 期租金后长期逾期。原告收回车辆评估拍卖抵扣欠款,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剩余欠款及高额违约金,并主张车辆优先受偿。承租人抗辩车辆实际由他人使用、收车未通知、违约金标准过高。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双方到庭参与庭审。王禾杰律师完整提交融资租赁全套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台账、车辆评估及处置材料,针对承租人车辆转借、违约金不合理的抗辩逐条举证说理,厘清租金欠款、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逾期付租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处置车辆未举证提前告知被告,法院调整违约金计算基数;车辆已处置完毕,优先受偿诉请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承租人内部转借车辆不能对抗本案合同义务。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 解除双方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 承租人十日内支付欠款 43216.35 元、调整后违约金 10804.08 元,合计 54020.43 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