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生鲜配送个体经营主体,委托代理人王禾杰律师;被告:餐饮经营方。原告长期向被告经营门店供应蔬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凭出库单、微信对账记录结算。经微信核对,被告确认拖欠蔬菜货款 33910 元,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货款,并按年利率 3.65%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缺席。王禾杰律师当庭提交送货出库单、完整微信对账及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举证证明双方事实买卖关系、欠款金额与逾期事实,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完整阐述全部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出库单、微信对账记录足以证实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被告已书面确认欠款金额且无还款凭证;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条款、《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与缺席审理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 被告五日内支付货款 33910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至清偿完毕按年利率 3.65%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32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