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物流企业,委托代理人王禾杰、王某某;被告一、被告二:公司原股东。双方签订网点转让及股权转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交割日前全部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交割前公司发生员工工伤,现经营方垫付 20 万元工伤赔偿款,起诉要求两名原股东全额返还垫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两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二人缺席。王禾杰律师完整提交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调解书、转账及沟通记录全套证据,依据合同约定举证案涉工伤债务归属原股东,清晰阐述全部诉讼请求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转让合同及补充条款合法有效,工伤事故发生于交割日前,依约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双方未约定垫付款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无支出凭证,该两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民事诉讼法》举证与缺席审理相关规定。
判决内容
- 两名被告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 20 万元垫付款;
- 驳回原告主张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