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冯XX、王禾杰律师;被告一、二:共同借款人;被告三、四:保证人,二人共同委托一名律师应诉。借款人向原告借款 15 万元,两名保证人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长期拖欠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承担律师费,两名保证人连带清偿;保证人抗辩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不成立。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各方代理人到庭。王禾杰律师提交面谈记录、借款合同、保证文书、放款凭证、多份催收通知书完整证据,区分两名保证人不同保证期间约定,举证原告在有效保证期内催告保证人担责,逐条反驳对方时效抗辩。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清偿本息及维权律师费;保证人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在保证期内催收,连带担保责任成立;保证人四的担保承诺书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无需担责。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及保证相关条款,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 两名借款人十日内偿还本金 15 万元、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 2400 元;
- 保证人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 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四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及保证人三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