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A 于某暖通工程公司处任职,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构成工伤后,申请人理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因被申请人 XX公司未足额向申请人赔付工伤相关待遇,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我方律师代理,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阶段,申请人最初仲裁请求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0万余元;庭审中,因部分项目属于社保基金赔付范畴,申请人当庭撤回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变更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 12万余 元。
办案经过
接受申请人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资流水等全套证据材料,区分社保基金承担项目与用人单位承担项目,厘清两类待遇的支付主体,避免请求混淆,精准梳理仲裁请求。
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发放,并非由公司直接承担。代理律师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赔付主体,庭审中主动撤回该部分不属于单位赔付的仲裁请求,聚焦用人单位法定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降低当事人不必要的举证压力,集中争议焦点。
考虑到被申请人企业实际现金流状况,直接裁决一次性支付,存在后续执行困难、拿不到款项的风险。代理律师没有一味坚持一次性全额付款,在仲裁庭调解阶段,一方面坚守当事人应得的赔偿底线,另一方面务实协商付款方案,争取达成可落地的分期调解方案。
为防范分期履行风险,代理律师重点设置违约惩罚条款:一旦企业任意一期逾期,需支付违约金,且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连同违约金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杜绝 “分期拖延、到期不付” 的隐患;同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赔付的工伤待遇另行处理,不因为本次调解剥夺当事人向社保机构申领待遇的权利,防止当事人权益被一并了结。
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确认:
被申请人 XX公司向申请人 A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110000 元,款项分多期履行,被申请人若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另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申请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项目之外,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互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该仲裁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