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某男性劳动者,因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与劳务分包类用工企业就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为一家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由其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争议处理。
申请人提出三项仲裁主张,要求用工单位给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希望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工伤相关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本案先由案前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组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调解过程中,仲裁相关工作人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梳理工伤待遇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理性权衡利弊,促成双方开展磋商。
经过沟通谈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就争议款项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后续权利义务处置等事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仲裁机构接收申请后,指派仲裁员对调解协议开展合法性审查,核查协议形式、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经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仲裁机构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X。 调解约定由用工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合计 29000 元款项,该款项涵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相关全部费用,款项需在约定期限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劳动者指定账户;若用工单位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需要额外承担违约金 3000 元。 劳动者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确认调解履行完毕后彼此不再存在劳动纠纷,互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该仲裁调解X在双方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约定,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