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一名女性劳动者,因工伤相关待遇问题与本地一家建设类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被申请人系建设经营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争议处理。
申请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主张由用工单位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
办案经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阶段,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人协助劳动者梳理全部工伤赔偿请求、核对各项待遇法律依据,配合仲裁庭参与调解沟通。仲裁庭向双方释X劳动工伤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充分交换意见,权衡各方利弊。经过协商沟通,双方自愿就款项给付、违约责任、权利放弃等内容达成调解合意,共同请求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约定期限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在内共计 16000 元;如用工单位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要额外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劳动者可就全部未付金额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全部仲裁请求,双方约定调解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