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女性劳动者,在餐饮个体经营场所工作,因工伤待遇相关事宜与个体工商户用工主体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被申请人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主体,由其经营者代表单位参与本案处理。 申请人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工主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维护自身遭受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依法受理案件,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对应的各项赔偿项目,整理维权相关事实依据,参与调解磋商,向用工方释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居中协调,促使双方充分交换诉求与意见。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自愿就赔偿总额、付款周期、违约后果以及后续权利义务处置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请求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后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双方约定,扣除用工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之外,被申请人再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26000 元,赔偿款分五期按期转账至劳动者指定银行账户;只要用工方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劳动者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金额以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