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劳动者,就职于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因工伤相关保险待遇与用工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
被申请人系本地制造企业,委托外部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处理。 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后依法受理案件,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期间,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赔偿各项请求,整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全程参与调解磋商,与对方代理人就赔偿总额、付款方案、违约保障等事项开展协商。仲裁庭居中主持调解,向双方释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平衡双方实际情况,推动双方达成合意。经多轮沟通,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期付款节点、违约后果以及后续权利处置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请求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合计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80000 元,款项分五期支付至劳动者指定银行账户;若用工单位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劳动者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连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者自愿放弃本次仲裁其余全部请求,双方确认本案处理完毕后不再存在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