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劳动者,在建筑劳务相关岗位从业,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劳务用工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担任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被申请人为从事建筑劳务业务的企业,聘请外部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由用工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以此维护自身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依法受理该案,并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各项工伤待遇主张,整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与对方代理律师开展多轮沟通磋商。仲裁庭结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客观评估案件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经过协商谈判,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权利处置等事项达成自愿调解方案,申请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约定期限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在内合计 110000 元。 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全部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履行完毕后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