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工地从事操作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为建筑劳务企业,经仲裁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在工地作业时足部受伤,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因用工单位未足额落实工伤相关待遇,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医疗费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后,指定仲裁员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代理律师出庭参与庭审,完整提交工伤认定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医疗票据等全套证据材料,完成举证、陈述。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仲裁庭结合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并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项目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对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逐项评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 裁决理由:本案中劳动者已参加项目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畴,应当由当事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处理,该部分请求仲裁不予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伤情酌定停工留薪期,采信劳动者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应当承担住院护理费。 裁决:用工单位于裁决生效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38689.8 元;驳回劳动者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