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劳务岗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与建筑劳务分公司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为建筑劳务企业分支机构,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提起仲裁,主张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相关赔偿项目,厘清社保基金报销项目与用人单位承担项目,同时兼顾医疗费报销的实操问题,参与多轮调解磋商。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双方充分交换诉求意见。经过协商,双方不仅就单位应付补偿款、付款时间、违约后果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医疗费申报、社保理赔款项归属、双方配合义务作出细化约定,共同请求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约定日期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30000 元;若用工单位未能及时足额付款,需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劳动者可就剩余未付金额连同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约定本案处理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医疗费申报、票据配合义务,明确社保理赔款项分配规则:医疗费报销款项处理按照补充协议执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归劳动者所有。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