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劳动者,在暖通工程相关企业从业,发生工伤后与用工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被申请人系从事暖通工程业务的企业,安排人员参与本案调解处理。 申请人最初提出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各类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多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请求。庭审阶段,申请人撤回部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畴的请求,变更仲裁请求,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维护自身工伤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工作。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各项赔偿项目,区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的待遇范围,适时对仲裁请求做相应调整,参与多轮调解谈判。考虑到用工单位实际付款能力,双方协商确定分期支付方案,同时设置违约保障条款,社保机构赔付部分另行处理。经仲裁庭居中协调释法,双方就总补偿金额、分期节点、违约责任、社保待遇处理、后续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申请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110000 元,款项分十三期进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双方另案处理,能否赔付、具体项目与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若用工单位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劳动者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项目之外,双方不再存在其他劳动纠纷,互不向对方主张权利。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具备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