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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九级伤残建筑务工人员工伤待遇仲裁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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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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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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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梳理九级工伤全部赔偿项目,区分社保与单位责任,通过仲裁调解帮助劳动者快速锁定单位应付补偿,同时保留社保基金待遇的申领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建筑劳务岗位工作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九级工伤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主张金额二十余万元,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工伤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工作。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全部工伤赔偿请求,区分社保基金赔付项目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范围,参与调解谈判。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结合伤残等级、案件实际情况理性协商。经过多轮沟通磋商,双方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补偿金额、付款期限、违约后果、社保待遇归属、后续纠纷了结等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共同申请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应当在约定期限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补偿款项;若用工单位逾期未能足额付款,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劳动者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归劳动者享有,具体赔付项目、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除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外,双方不再存在其他劳动纠纷,互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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