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设行业劳动者,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与本地建设类企业发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共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设企业,指派两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劳动者就工伤相关待遇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用工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希望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工伤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组成仲裁庭并确定开庭时间。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赔偿相关诉求,整理案件事实依据,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展沟通协商。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权衡案件利弊,促成双方在开庭阶段达成调解合意。双方就补偿总金额、付款期限、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请求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约定日期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在内的工伤待遇合计 35000 元。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