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女性务工人员,从业期间发生工伤,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处理。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就相关工伤赔偿待遇提起仲裁申请,希望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工伤赔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赔偿争议后,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调解磋商,结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梳理社保基金报销项目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和被申请人代理人沟通解决方案。仲裁庭居中主持调解,确认调解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愿。经协商,双方就社保理赔配合义务、款项归属、其余赔偿请求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申请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约定:用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次工伤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社保报销所得全部款项归劳动者所有。 劳动者自愿放弃向用工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其余赔偿款项。本次工伤相关的权利义务就此处理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