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外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追索纠纷。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外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用工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92605.75 元,希望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工伤相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工作。案件由当地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主持调解。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厘清工伤待遇、商业保险理赔、劳动关系解除等多项法律关系,参与多轮调解磋商。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已发生医疗费结清、工伤补偿金额、商业保险理赔配合义务、费用承担、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全部争议了结等多项内容进行协商。经充分沟通,各方达成完整调解方案,共同提交仲裁机构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已结清劳动者在医院产生的全部治疗费用;用工单位需于约定日期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各类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在内的工伤待遇共计 170000 元。 劳动者需要配合用工单位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相关手续,保险理赔款项归用工单位所有,办理理赔产生的差旅费由用工单位承担。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协议当日解除,基于工伤及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结清,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