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履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为建筑劳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用工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35179.71 元,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工伤相关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后,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阶段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区分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项目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梳理各项诉求,参与调解磋商。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终止时间、单位应付补偿金额、付款节点、违约保障、社保理赔配合义务等事项开展协商。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完整调解方案,共同申请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于指定日期终止;用工单位需在约定期限前,向劳动者支付由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30000 元,款项转账至劳动者指定银行卡;若用工单位逾期未足额付款,需加付违约金 2000 元。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劳动者配合用工单位办理理赔手续,理赔款项下拨后全部归劳动者所有。 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存续期间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